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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校(园)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校(园)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对象
1、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项目校304所
(1)2016年市级重点民生实事校80所;
(2)2016年市计划项目校220所;
(3)2016年自行建设项目校4所。
2、公办幼儿园建设评估验收对象39所
(1)2016年省实事项目园10所;
(2)2016年市实事项目园20所;
(3)2016年自建项目园9所。
二、评估验收依据
1、《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长教发〔2016〕8号)
2、《关于公布2016年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园名单的通知》(长教通〔2016〕30号)
3、《关于公布2016年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项目校名单的通知》(长教通〔2016〕78号)
4、《关于印发〈2012年教育为民办实事项目验收标准〉的通知》(湘政教督通〔2012〕50号)
三、评估验收要求
1、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从校园规划建设、条件装备、办学经费、队伍建设、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水平等七个方面对项目学校进行评估验收(详见附件1),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百分制记分, 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新建、改扩建的学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封顶),设施设备已采购或运抵学校所在地,还没有投入使用,可认定为合格(不能评优秀、良好)。各区县(市)要对所辖范围内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项目学校进行逐校的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束后,要分市实事校、市计划项目校、自行建设项目校三个类别上报评估验收等次结果和区县(市)总体评估验收情况。形成最终的评估验收结果,市教育局、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公办幼儿园。重点对园舍与设备、教师与员工、办园经费、园务管理、保育与教育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验收。城区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具体的核查标准为《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湘教发〔2008〕54号),村级幼儿园具体的核查标准为《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湘教发[2009]2号)。新建幼儿园,只核查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封顶),设施设备已采购或运抵幼儿园所在地为合格,基本完工为基本合格。各区县(市)要对所辖范围内的项目幼儿园进行逐园的评估验收,分类别上报评估验收结果和区县(市)总体验收情况,市教育局、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评估验收结果,统一报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自评初评。11月18日以前,学校和区县(市)要使用长沙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系统(操作培训,另行安排),完成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项目的自评初评工作,并上报评估验收等次结果和区县(市)总体验收情况,其中合格等次不低于20%和优秀等次不低于20%,市教育局将对该部分学校进行抽查、对其余60%的学校逐一评估。同时,各区县(市)还要对所辖范围内的项目幼儿园进行逐园的评估验收,分类别上报评估验收结果和区县(市)总体验收情况。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要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不降低评估标准,不减少评估程序,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4、数据上报。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全省教育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年终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湘教督办〔2016〕73号)要求,认真汇总填报《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数据评估认定申报表》和《重点民生实事经费支出情况统计表》(附件2、3),一式三份,签署自评意见,提供区县(市)公示情况,并送区县(市)统计局签署评估认定意见、加盖公章后,于11月18日前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
四、评估验收组织机构
组 长:卢鸿鸣
副组长:孙传贵、邓芸
成 员:莫岳平、李峰、高阳、周振飞
下设2个评估小组,由孙传贵、邓芸分别担任小组长。
五、评估验收日程安排
11月18日下午2:30,在市教育局三楼视频会议室,进行市评估组成员全员培训,11月21、22、23日进行实地评估验收。
六评估验收结果运用
市教育局将根据《关于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长教通〔2016〕130号),在学校通过市级评估验收后,按学校类别和评估验收结果,安排相应的奖补资金。
各区县(市)的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数据结果上报情况,将作为2016年度市教育局考评区县(市)教育局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上报市绩效办作为对区县(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纪律要求
评估验收期间,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纪律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为迎接评估,调整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不得增加学校负担。
附件:
1、长沙市义务教育标准学校评估验收细则(试行)
2、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数据评估认定申报表
3、重点民生实事经费支出情况统计表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教育督导委员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